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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為死者家屬應理性維權,從情理上講,我同情你們的遭遇,但是從法律上講,這個事我認為和公司沒有關系。畢竟事情不是發(fā)生在工作期間,是在下班后,人已經(jīng)離開了單位。作為用人單位,也不要那么冷漠,在事情發(fā)生后應當極積的配合家屬尋找,現(xiàn)在也應該協(xié)助家屬處理后事,從人道主義給予補償。對于死因,我認為從家屬陳述的情況來看,自殺的可能性應該不成立,我認為他殺的可能性比較大,三里崗街上離許家河村還是有一定的距離,死者不會無緣無故的跑那么遠。我分析他殺和交通事故逃逸拋尸的可能性比較大。希望公安機關加大力度早日破案,向社會公布調(diào)查結(jié)論,還死者一個公道,給社會一個交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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