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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約記者 TA的每日心情 | 開心 2017-8-3 08:1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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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到天數(shù): 220 天 [LV.7]常住居民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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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州論壇訊 通訊員王夢嬌、夏雨花報道:無牌上路隱患多,撞及行人要擔責。日前,經(jīng)隨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,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二年,并判令其賠償被害人家屬經(jīng)濟損失315362.60元。
# @* L; N, W: o1 f 2017年12月23日下午,隨縣洪山鎮(zhèn)居民黃某無證駕駛他人所有的無牌兩輪電動車在路上行駛,因避讓不及,與前方路段行人相撞,造成車輛受損、行人經(jīng)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。后經(jīng)專業(yè)機構鑒定,黃某所駕駛的電動車的最高車速大于20KM/H,且電動機額定連續(xù)輸出功率大于240W,該電動車在性質(zhì)上歸類于兩輪輕便摩托車,即日常所說的機動車輛。
! |9 y8 R" ?5 d 辦案檢察官提醒,很多人認為電動車不屬于機動車輛,即便出了交通事故只需承擔相對應的民事責任,不負刑事責任。殊不知,電動車有規(guī)定的國家標準,即工信部、公安部等四部委出臺的《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(guī)范》,超過既定的最高車速、整車質(zhì)量、輸出功率等的標準,即屬機動車輛,車輛需掛牌、駕駛需持證,否則即屬違法行為,若發(fā)生了他人重大傷亡、公共財產(chǎn)直接損失等的后果,就有可能涉嫌犯罪。望廣大公民切記遵守交通管理法規(guī),安全、文明行駛,共同創(chuàng)造和諧、穩(wěn)定的社會環(huán)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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